警語:
(一)配戴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並定期追蹤檢查。
(二)本器材不宜逾時及重覆配戴,以免感染或潰瘍。
(三)如有不適,應立即就醫。
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9345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9090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0830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0830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4446號
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8593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7721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09110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08843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4399號
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9519號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8819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9369 ‧衛署醫器輸字第019176 ‧北市衛器廣字第99030273號